在果园里遛马,幼马脱离“主人”视线,将人撞死;去房东阿姨家玩耍,4岁男孩被阿姨家的大狗咬伤……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侵权案件报告,据统计, 2009年~2013年,该院共审结饲养动物伤人案件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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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呼吁东莞尽快制定专门的饲养动物分类管理规定,以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避免饲养的动物伤人事件再次发生。
伤人动物多为犬类
法院分析审理过的饲养动物侵权案件发现,该类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饲养人责任意识淡薄。他们普遍认为自己饲养的动物性情温和,不会伤害他人。即便发生伤害事故,饲养人也普遍认为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愿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类案件的调解情况来看,此类型案件能以调解结案的甚少。”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称。
在上述的7宗案件中,除一起是马匹伤人外,其余均是犬只伤人,伤人动物多为犬类是该类案件的第二大特点。
“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受害人均是来莞务工人员。”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分析,上述7宗案件的受害人均为来莞务工人员,其中一起案件的受害人为来莞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这虽然具有一定的巧合性,但是与来莞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基于治安考虑,城乡结合部以及工业区常有人饲养犬只,用来看门,这些犬只不能不防。”
东莞尚无专门管理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东莞尚无专门的地方性动物分类管理规定或者规范性文件,一直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对犬只饲养进行管理。
在2002年颁布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编写的《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曾有一项规定涉及动物饲养。该条例规定:城市内不得放养家禽家畜,不得养犬。确需饲养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由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挂牌圈(栓)养。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规定可谓形同虚设,目前东莞少有养犬人是这么做的。
在2011年4月起施行的《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里,因犬只管理不属于城市综合管理局管辖范畴,该局将涉及犬只管理的内容剔除,仅剩下“禁止擅自饲养鸡、鸭、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这项内容。
鉴于此,法官建议政府应尽快制定地方性规范文件,对饲养的动物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区分非烈性动物、烈性可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等,对烈性可饲养动物进行备案登记,严格管理。
他山之石
广州:
养犬管理费首年收500元
广州现行的养犬管理条例是从2009年开始施行的,截至去年底,广州登记犬只6万多只。
养犬管理规定了申请养犬登记的流程、时间等,同时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
珠海:
违法养犬最高罚5000元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日前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条例草案规定对未登记犬只并拒不改正的养犬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饲养未登记犬只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
“脱缰”幼马撞死人
江某因喜好玩马,在自己承包的果园里专门修建了马圈及跑马场。因为条件限制,江某的马场并未进行封闭式管理,只在果园周边设立了警示牌。
2013年春节期间,有亲戚来马场玩,江某便将自己饲养的一匹刚出生没多久的幼马牵出马圈,交由亲戚带到跑马场玩耍。亲戚送幼马回马圈的途中,幼马跑在前头,脱离了视线几分钟。当亲戚追上幼马时,发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围着的人说“马撞到人了”。
伤者被送到医院抢救,后死亡,死者家属将江某告上法庭。
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成为该类案件中唯一一宗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4岁男孩被房东大狗咬伤
4岁男孩小业(化名)跟着母亲一起在清溪生活,因为经济条件不佳,他们一直住在房东陈阿姨夫妇提供的一间铁皮房里,小业经常到陈阿姨家玩耍。
去年6月17日,陈阿姨带着小业来家里玩时,陈阿姨家养的看家护院的大狗突然从关养的地方冲出来,扑到小业背后,用爪子抓住小业的头部和背部。
虽然陈阿姨迅速上前把狗拉开,但是小业还是因此受伤。医药费用虽已由陈阿姨夫妇垫付,但小业父母还是诉请陈阿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法院认为,小业尚年幼,较难与他人进行沟通以缓解其内心的恐惧,该事件对小业的影响较成年人会更长久和深远,可能会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一定影响。最终支持了小业父母的主张。
猪肉佬强入鸡舍被狗咬
在桥头镇卖猪肉的朱某平时会到农村寻找货源,一次在进入刘某的养鸡场时,不听他人“屋内有狗”的警告,执意进场,被刘某的狗咬伤右大腿,住院治疗19天。双方因此闹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饲养人未尽足够的管理义务,朱某未经允许且在有人给予警告后仍擅自进入养鸡场内,也有过失,因此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