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警支队昨天发布消息,称《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记者专访了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负责人,就《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A 宠物“交通肇事” 主人担责
条例内容:因管理不善,饲养的动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交警解读:近年来,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宠物狗脱缰遛大街、窜马路的现象时有发生,狗撞车事故也屡见不鲜,疏于管束的宠物已成为危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之一。新规明确规定动物肇事,主人要担责,既有效避免了人狗事故纠纷,同时也规范了市民文明饲养宠物。
B 违法行为“轻微” 可免罚款
条例内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警解读:该项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免罚款有两个前提:违法情节轻微;愿意协助交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交警部门正在细化哪些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拟以罚款额不超过50元为标准。
C 不“经”待行区 罚款100元
条例内容:行经设有转弯待行区的路口时,可千万别再犯“迷糊”了。根据“新条例”,车辆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待对应方向信号灯亮起,才能起步离开。违例者,可处100元罚款。
交警解读:市区部分交叉路口都设置了转弯待行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当直行绿灯亮起,转弯车辆应依次进入待行区等候。在宣传教育为主外, 新条例新增了罚则。两种情形下,交警部门会严格执行罚则:不听交警劝导的、从直行车道直接转弯的,违者将处以100元罚款。
D 恶意逃避责任 承担全责
条例内容:事故发生后,虽未离开现场却不承认肇事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者赔偿费用明显不足的情形下,不留有效信息便离开现场的,均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警解读:实际执法中,发现有驾驶人往往采取冒名顶替、趁机离开现场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虽然不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情形描述,但实际后果却完全相同。新条例便进一步明确上述两种情况按“承担全责”论。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的,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E 租赁机动车辆 备案验“证”
条例内容:机动车租赁公司,应将车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驾驶证,无“证”者,不租。
交警解读:车辆租赁,属商业经营行为,对于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审查,更多需要租赁公司完成,从源头上杜绝“无证驾驶”行为。当一辆租赁车超过3人违章时,公司可向交警部门提供备案资料,避开“一辆车不能超过三本驾照扣分”的限制。
F 占道散小广告 罚款50元
条例内容:行人不得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道路通行和不得在道路上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交警解读:下穿道路上的车辆速度较快,驾驶人从地面道路行驶至下穿道路时,视觉有短时“盲区”,行人在下穿道路通行非常危险。在路中间散发广告卡片的行为,同样也是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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