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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活体虐待动物须突破法律困境

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来源:

亚洲善待动物组织近日发布一段视频,称在中国的安哥拉兔养殖场中,工人用活体拔毛采集兔毛。对此,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表示,拔兔毛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前较多,如今只是个别现象。

  这不禁令人想起了2012年初轰动一时的活熊取胆事件,其出发点都显得比较阴暗且充满了人类自身的私利:活体拔毛的好处是刺激皮肤,重新长出的兔毛更粗;活熊取胆,则是认为熊胆属于一种珍贵的药材。滥捕滥杀动物的问题由来已久,但这些血淋淋的活体虐待事件仍然更为强烈地刺激了人们的眼球,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文明底线,也超过了大多数人心理承受范畴。更让人们难以接受的是,不管给出何种解释,人们都有理由怀疑,这类基于商业利益的活体虐待行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有相应产业链做支撑。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生态文明,动物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对动物进行很好的保护,而是听任利益驱动下的虐杀行为泛滥乃至出现肆无忌惮的活体虐待、杀戮,这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明目张胆的反动和背离,由此而来的暴力倾向和血腥气息会在整个社会蔓延进而玷污文明有序的良好法治氛围,应该予以坚决谴责、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动物保护而言,目前,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但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治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动物予以应有保护和及时处罚一些打着法律擦边球的伤害动物、危害社会秩序行为;此外,从立法目的来看,也没有体现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传承和发展的敬畏自然、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

  以活熊取胆为例,总体而言,这一行业起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效之前。在我国政府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中,黑熊属于该公约附录一中最高级别的濒危保护动物。然而,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它却始终是二级保护动物,活熊取胆行业因此得以存续。再如,不时发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虐猫事件在处理上也面临法律空白。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一些纯粹的动物保护人士,过于强调动物保护,而不强调动物管理。动物保护与管理相结合是国际惯例,在今后的动物保护基本法治建设中应该突出动物福利保护的理念,并秉承动物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以法治促进道德、挽回人性、构建文明,阻止虐杀动物行为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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