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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珍稀动物也需法律保护

时间:2012年12月05日   来源:宠物纪念网
针对近期一系列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案件,国家林业局要求全国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紧急行动,整顿野味经营场所。

  食用野生动物成为身份象征

  野生动物屡遭杀戮,首先是这些猎手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没有意识到捕杀野生动物危害极大。其次是一些人认为,野生动物有特殊的滋补作用,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甚至被当作一种身份的象征。此外,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尚不完善,一些重要物种未纳入国家保护的范围,不利于从严打击猎杀、毒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个别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容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多种因素综合导致了猎杀、毒杀野生动物屡禁不止的现象。

  猎杀野生动物可追究刑责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是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或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内的野生动物,则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可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珍稀野生动物未立法保护

  与世界各国关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规定相比,我国对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首先,无论是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涉及犯罪的规定,均将保护野生动物的级别限定在“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对于其他野生非珍稀动物、驯养繁殖的非珍稀动物以及普通动物未作出相应的保护规定。

  其次,这种立法的初衷并非是对动物本身。生存权、发展权的直接关切,并未将野生动物当作享有权利的生命体来对待,而是将其仅看作是国家的资源或财产,是出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从而忽略了动物本体与人和谐共存的关系。野生动物的地位亟待重视,对其法律保护力度也亟待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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