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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有了“保护伞”

时间:2012年12月01日   来源:宠物纪念网

  为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昨日,《江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误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如不采取救护措施造成死亡的,视同违法捕杀行为。

  《办法》规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区狩猎。

  如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级重点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并将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我省规定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必须经同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而猎捕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狩猎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

  针对社会上有一些餐馆、酒楼偷偷宰杀、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办法》规定,禁止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办法》还规定,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依法猎获的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凭“狩猎证”到集贸市场进行销售。依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按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办法》还细化了对保护野生动物执法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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