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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离家出走”主人花了1000元才“赎回”

时间:2012年11月16日   来源:宠物纪念网

爱狗“离家出走”,主人找了两天总算找回来了,但却几经周折,还花了1000元才把狗要回来。

昨日一起床,家住台江区高桥路附近的叶小姐还为前一晚发生的事郁闷不已,于是发了条微博感叹世态炎凉。

记者核实:叶小姐回忆说,她家狗狗“肉松”是一只一岁多的西高地犬,12日下午自己从家里冲下楼就找不到了。家人接连找了两天都没找着,她就在微博上发出了“寻狗启事”。14日,叶小姐接到热心网友的电话,说在南街安泰一家美甲店里见过她的狗,让她去看看。

当天中午,叶小姐找到那家美甲店,店里的小妹看过她手机里“肉松”的相片后,确定狗狗是叶小姐的。但店小妹又支支吾吾地说,她已经把狗送人了,需要和对方商量下,让叶小姐晚上10点再来。

当晚叶小姐再去抱狗时,这几天照顾狗狗的外地女孩却不愿意还了。叶小姐表示愿意支付200元以表谢意,对方却一再表示,自己养了这么多天,对这只狗有了感情。对方称,除非叶小姐再送她一只西高地犬,不然就得给她1000元补偿。

“她说,她帮肉松买了很多东西,都很贵,没想到我们还会找过来。当我表示愿意为那些东西买单后,她又不愿意拿出那些东西。”叶小姐说,当时她只想快点抱回“肉松”,最后还是给了对方1000元。

律师说法:

福建省求实律师事务所陈熙律师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对此类纠纷作了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也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陈律师表示,叶小姐因疏忽大意丢失宠物,本身存在过错。而拾到者对狗狗进行照料和看管,理应得到一定补偿。补偿根据看管时间长短、条件、支付的费用等因素来合理计算。如双方无法对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也可向有关社会组织(如公安部门、社区基层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若最终无法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一方涉嫌敲诈勒索,另一方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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